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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1-07-13 发布单位 : 市政协 点击数:

益阳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

(一)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由市政协机关党组成员组成。

(二)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市政协非党副秘书长,非机关党组成员的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有关问题所涉及的相关负责同志。

(三)机关党组会议由机关党委承办。

第二条  会议时间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15日左右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并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党组会议。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主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和省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学习贯彻市政协党组的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需向市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机关“三重一大”事项。依权限研究人事事项,酝酿机关干部任免和人员调配、奖惩方案,报请市政协党组决定。研究决定机关科级干部任免事项。

(四)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和准备

(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

(二)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将议题材料、数据、依据等准备充分,重要复杂的议题须将材料提前2天印发至会议参加人员。事前准备不充分或沟通不够的议题不得提交上会。

第五条  会议议题审议程序

(一)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向会议汇报议题相关情况;

(二)有关同志对议题进行补充说明;

(三)党组成员对审议议题发表意见;

(四)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六条 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二)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三)党组会议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会议决定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七条  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

(一)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党组成员按照分工或会议决定予以落实,并及时向党组书记反馈。

(二)凡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党组成员有权提出复议。但未经党组会议复议的,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来的决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会务工作

(一)会议议题由机关党委收集后,统筹报党组书记审定。

(二)会议资料与会务准备由机关党委负责。

(三)会议记录由机关党委负责。

(四)会议纪要由机关党委负责起草,党组成员审阅,党组书记签发(一般在党组会议后1周内完成)。

(五)会议各类资料(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由机关党委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  会议纪律要求

(一)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会议决定。

(二)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益阳市政协机关党组

2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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