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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述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 2016-10-21 发布单位 : 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数:

政协益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履职述职办法

2013年3月7日政协益阳市五届二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常委会班子整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即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向市政协常委会议陈述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情况的职务行为。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是市政协内部进行的民主监督。接受市政协委员的监督,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在每届届中和届末进行,市政协机关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要向常委会进行年度工作述职。具体述职时间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述职活动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应遵循自我激励、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述职活动应以激发履职内在动力、增强责任感、提高履职水平为目的,述职者应客观陈述履职情况,测评者应客观公正评价。

    第六条  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内容为:

    1、履行市政协常委会工作职责情况。

    2、带头履行市政协委员职责情况。

    3、发挥本职岗位骨干作用情况。

    第七条  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采取书面述职或大会口头述职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每次述职活动,一般应有5—8名左右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大会口头述职

    第八条  在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述职的当年,市政协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提前提交电子文本形式的书面述职报告。市政协办公室将述职报告及履职考勤等相关统计数据以适当方式送全体常委会成员查阅。

    第九条  大会口头述职人选采取自愿报名、委员学习活动小组代表抽签、政协主席会议推荐方式产生,并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市政协常务委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述职会议方可举行。述职会议由市政协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市政协常委会成员对参加述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档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民主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政协全体会议公布。

    第十二条  在抽签中被抽中的大会口头述职者,若因公、因病不能参加述职大会者,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代为述职,接受民主测评。

    第十三条  经劝诫后仍不按时提交述职报告或被确定为大会口头述职人员仍不述职的,按自动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处理。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结果作为考核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市政协常委会议审定后,对民主测评获得优秀等级票数居前列者予以通报表彰,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等级票达到30%以上者由市政协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50%以上者按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益阳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政协益阳市委员会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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