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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系,构建和谐的民主渠道

作者:民进益阳市委 陈伯望 发布时间 : 2013-11-08 发布单位 : 未知来源 点击数:
我国的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的选举民主与人民政协为载体的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制度。这两种民主形式的结合能够产生巨大的政治功能,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一种创造,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实际上是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民主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一个初步定位。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选举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两种民主形式的结合及互补运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如何认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市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它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对民意的质的提出,即通过不断地公共协商,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拓宽彼此的心胸,进而把私利提升为公利,以弥补选举民主多数决的制度缺陷。我国的人民政协就是一种典型的协商民主。
选举式民主与协商式民主两种民主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人民政协及其实行的协商民主是同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民主形式并列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人民政协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样是我国政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我们强调以选举民主形式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对忽视了以协商民主为基础的人民政协制度。如今,我们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认识到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的选举式民主与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的协商式民主两者结合互补运用的重要性。选举与协商这两种形式统一的关键在于协商机制的合理与有效。对于选举来说,协商不是取代选举,而是保障选举。合理而有效的协商往往是选举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这个角度讲,强调协商形式与选举形式的共存,并不是要降低选举在中国政治中的重要性,而是要使选举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变得更加积极和活跃,以深化中国民主政治建设。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不管是对选举中的分歧,还是对政治决策中的民主性的质疑,我们都可以按照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形式的和平方式来解决问题,通过民主选举、公平竞争来选出政治领导人和人大代表;通过公共协商、尊重所有参与者的意见、认真听取参与者的建议来保障重大政治决策的合理性。
二、如何认识协商民主的重要性
人民政协是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政治协商制度(政协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这是中国人民根据革命历史和现实国情在政治生活中的创造,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是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人民政协主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该章程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软法”。这从根本就上就决定了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是一种柔性民主,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履行方式都体现了柔和的特点。人民政协职能履行方式的特点表明,民主协商是一种柔性民主,是“软约束”、“软权力”、“软监督”。这种“软约束”、“软权力”、“软监督”,可以避免国家资源的过度消耗与浪费,有时候能够起到比硬性规定更大、更持久的效果。人民政协的提案以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民主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强制性,但事实上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
人民政协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民主生活中实行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协商制度在中国表现为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居民论坛、乡村论坛和民主听(议)证会。中国的协商民主有多种实现形式,上面所提到的都是协商民主的好形式。我们强调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是从整体来看,人民政协确实能够在协商民主中发挥重大而又独特的作用,并不是说协商民主是政协实行的唯一的民主形式。正如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实现形式主要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和选举,但也要进行民主协商一样,人民在政协的民主实现形式主要是协商民主,但也要就一些重大决定进行投票表决和选举。对此,我们决不能机械理解、片面解读,而要全面认识民主的两种实现形式,推动人民政协成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
综上所述,选举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两者的结合和互补运用在政治上、社会上、文化上都有相应的效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推动我国政治民主的进程,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载体,是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如何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点。它们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 :前后相连、条块结合、刚柔相济、多少兼顾,总体上,是相辅相成。
在程序上是前后相连。通过协商再作票决,票决之前必先协商。两种民主形式刚好相互补充。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而人民政协主要是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当然,这并不是说人大就不协商。事实上,人民代表大会在决策前也是非常充分地进行讨论、研究、协商的。但加上人民政协很有特色的协商过程,并将协商的意见提供给人大,人大票决的科学性就会大大提高。这对于进一步发挥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是非常有益的。
在民意上是条块结合。各个党派、团体、界别是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他们以自己党派、团体、界别的名义利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参政议政,所代表的主要是各自党派、团体、界别的意愿、要求和利益。而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也主要是从“条条”的角度来展开协商,整合意见。这种广泛的主体结构,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构成,具有独特的代表性。所以,通过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把人大和政协的各种意见结合起来,可以更加广泛和全面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集中最广大人民的智慧。
在权力性质上是刚柔相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所以,表决民主是硬性的,是刚性民主。而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都不是在行使国家权力,而是为国家权力机关建言献策,起补充和延伸的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柔性权力和约束,即“软约束”、“软权力”。所以,协商民主是柔性的,是柔性民主。而人大的票决民主则是硬权力、硬约束,是硬民主。一硬一软,刚柔相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刚好起互补的作用。
在意见整合上是多少兼顾。在选举民主中,如何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保护少数人的权益,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多数人的意见从概率上说,正确的可能性要多一点。但从人类认识真理的过程看,往往是少数人首先发现真理。在许多国家,由于强调票数决定,少数人的权益往往很难保证。但中国实行的协商民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多数决定”的不足。在人民政协内部,无论人数多少,所提意见都要认真考虑和研究。只要意见有道理,党、人大和政府就要认真吸收。这样,不是简单地区分多数少数,就可以更广泛地听到社会各方面人群的意见和声音,尽可能地满足社会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尤其是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避免出现弱势群体失语的现象。
因此,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两翼,我们在推进协商民主的同时,不是否定选举民主,而是要依然积极发展选举民主。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是不可替代的,缺一不可
四、如何构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制度环境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是民主,民主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对立面。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权力必须受到规范和约束,不断被驯化和“文明化”。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建构,在争取人民民主的理想和现实的民主制度缺失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关系。
1.规范我国选举制度的政治法典有待改进
我国的宪法结构从立宪目的上来看,应当是保障人民的政治参与权以及普世化的人权,但是不少具体的政治法典又和这个立宪目的存在冲突。比如选举法就存在着限制公民政治参与的潜在可能性。从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角度来看,包括选举法在内的一些具体法规条例及实践操作就有违宪的可能。但是由于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所以这些与立宪目的相左的典章制度就缺乏切实可行的救济措施。我国选举法的许多规定也为操纵选举提供了空间。由于选举法没有说明该如何酝酿、讨论、协商,才能筛选出能代表多数选民意见的候选人。实际上,一般选民既不可能参加酝酿、讨论、协商,也不知道酝酿、讨论、协商是怎么进行的。由于这一程序上的漏洞,如何在初步候选人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往往成了黑箱作业。
2.人大及代表制的理论预设有待进一步明晰
长期以来,我们只谈人大制度的优越性,不谈人大制度的局限性,如何完善人大制度也一直没有切实的说法。在我国,人民只有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其他选举都是与他们无关的。可以说,人民拥有直接选举的权利,就是保障其参政权不等于零的制度。在人大制度的建构中,欲进一步提升人民行使主权的水平,破除替民做主的观念,就必须全方位地开放直接选举。
3.代表选举中博弈群体间的位序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
在代表的选举中,选区的选民应当在价值序列上占有无可置疑的优越地位,理当成为选举博弈的主体。诚然,在现代民主政体中,代议制度和政党制度紧密相连,但是,在现代西方选举政治中,是选区和选民以政党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相反。就这一点来说,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博弈群体间的位序关系与西方明显不同,体现公民授权体制的选举民主在我国是不发达的,主要由选民以外的相关主体来决定选举结果,所以选举不具有实质性的民主意义。这种具有威权主义色彩的选举政治框架具有鲜明的工具理性色彩,因而无法摆脱一种单纯的作为执政手段的形式化和工具化倾向的影响。
4.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存在制度化障碍
社会上较高的参与意愿、参与冲动和实际的参与渠道少及制度化层次较低这个矛盾将深刻地影响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这样的一个基本制度安排,使得基层群众参与政治的愿望不能实现,堵塞并扭曲了民意表达的通道,这样,就有可能把体制内的政治参与倒逼成一种非制度化的安排,从而造成政治参与和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非制度化安排也体现在目前所提倡的协商民主之中。目前的这种协商民主,相当程度上只是政府的一种需要,公民的个体参与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参与的要求高而制度化的程度低,其结果必然是积累矛盾,增加政治稳定发展的难度。
五、如何协调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应当协同发展,但是这个协同,并非不分主次地平均发展。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理论与实践的协同发展
在我国,“协商民主”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说早已就是一种实际存在,或者说,我们坚持已久的政治协商之中包含着“协商民主”的成分。但是,我们是先以人民政协这样的“协商民主”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民主”。从发展位序上来讲,这与西方有着基本不同,因此,在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时,要注意协商民主的理论资源和我国的民主实践之间恰当结合。
2.注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交融互补
“人大民主”与“政协民主”互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上互补。人大代表主要按区域(块块)构成的选区或选举单位产生。政协委员主要按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条条)为单位产生,这种互补从理论上讲可以从“条条”与“块块”的结合上全面表述民意。二是宪制框架互补。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则是统一战线组织。人大在政权内立法、决策与监督政府,政协在政权外“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是党派结构互补。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一般占 70%上下,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约占 30%,而政协委员中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比重一般在 60%以上,中共党员则占 40%以下。
3.注意“人大民主”与“政协民主”互不同质
一是“权源”上不同。只有基于普选产生的人大代表才从人民那里获得了国家权力的委托,才可以代表人民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政协委员没有基于普选而获得国家权力的委托,因此,不能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二是性质与功能不同。由政协委员所组成的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具有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功能。三是与政党执掌“政权”的关系不同。由于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执政党在政协中不占多数不但不影响其执政地位,而且还有利于执政党通过政协倾听来自执政党以外的各种声音,从而有利于完善自己的决策体系,巩固政权建设。
4.以人大民主为主,以协商民主为辅
民主主要涉及国家权力问题。而人大民主则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执政党也要通过人大来实现其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因此,人大民主是中国的根本民主制度。要推进民主政治,就必须突出“人大民主”,或曰以“人大民主”为重点。应防止在强调其他民主的同时冲淡人大民主。如果真的冲淡了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民主,那就是冲淡了民主自身,就是偏离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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