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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思考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 2014-09-25 发布单位 : 未知来源 点击数: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鼓励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把协商民主写入党代会报告,是十八大的重要历史贡献,也是人民政协理论的重大创新。如何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形式,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这不仅为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基层政协组织面对新形式,新任务,如何进一步发挥履职效能,在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等方面发挥渠道作用,是一个在近期内值得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结合本人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

一、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全国政协副主席郑万通撰文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个广泛的、多层的制度体系,其完善和发展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规范基层民主协商是健全这种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完善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相统一,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趋势相适应,有助于彰显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不断完善的基层协商民主能在工作中不断创新灵活多样的协商方式,引导群众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政协对协商民主内容进行具体细化和科学规划,拟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协商民主制度,对协商民主作出具体规定。积极主动争取基层党委、政府制定支持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基层党委政府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把基层政协协商民主作为决策过程的基本环节来明确,同时,不断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程序,将综合性制度与专门性制度结合起来,将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结合起来,将推动基层党委、政府制定制度与健全基层政协内部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长效机制,使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成为基础各界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和增进共识的平台,成为民主化决策的重要环节。

(二)积极开展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渠道作用的重要形式。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些年来,人民政协在推动协商民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基层政协组织也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效的载体和方式,政协委员里专家多学者多,大部分都是本专业的行家里手,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同时,政协委员还有所在界别的代表,代表着不同界别的思想和利益。在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参政议政中,既有个人的独立思考和独到见解,又能主动收集和反映本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把个人智慧与界别特色结合起来,围绕关系民主民生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在工作中,基层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自身的主动性与党委、政府的主导性紧密结合,积极确定题目,主动协商议政,并将形成的意见,及时报送党委、政府,推进协商成果发挥成效。基层政协在全体会议的整体协商、常委会议的专题协商、主席会议的重点协商、专委会会议的对口协商格局形成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载体搭建平台,积极创新协商形式,拓展发扬民主方式,不断加强基层政协与协商民主的有力结合,使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载体和方式有了很多新的发展。

(三)规范的基层协商民主,有利于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规范的基层民主协商通过提供有利于参与、交往和表达的机制来促进公民自由讨论,保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也能使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在尊重民意,代表民生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水平。基层政协由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组成,集中了本地区的各类优秀人才,体现了“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各级人民政协位置超脱,善于谋长远谋大事,在中心工作、发展方向、产业布局等方面想行政机关所未想,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思路和方法,实现好政协的“软作用”。同时,也能积极为基层党委、政府工作献计出力,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和正确的思路方法不因党委、政府领导的更迭而改变,开展纵深了解,积极调研,为基层党委、政府作好参谋,发挥好基层政协民主监督,落实好政协的“硬作用”。做到务虚与务实的结合,在推进基层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发挥作用,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二、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现阶段发展中的困境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原有的协商机制已不能很好的表达出人民的各种不同利益,人民的各种诉求也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的实现。现阶段,面对复杂多变的政治、经济环境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在协商民主方面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尚存在以下不足:

(一)基础薄弱。首先,在现行协商民主实践方面,缺乏制度层面和法律的保证,对于参与人员如何选定等具体操作上尚无法律法规做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规定,在一些具体协商过程来看,其政府主导的色彩反而更加浓重一点。其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民的参与和表达能力不足,现有的听证会等协商实践活动还没有成为公民参与立法、决策制定过程的一种“日常化”的渠道,在某些地方,其工作的投入、引起的重视程度甚至完全由当地相关领导人的决定。这样,一种本来可以日常化、程序化的简单程序更多的具有了明显的临时性和随意性特征。再次,透明性不足。在一项决策的制定过程中,虽然会有各利益代表的意见、协商结果、执行情况甚至记录员等,但却很少有将这些具体情况公布于众的。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协商的作秀倾向越来越严重,甚至使得人们对其缺乏信任,影响人们参加的积极性。

(二)认识不足。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协商民主在思想上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如在政治协商方面,部分党政领导主动要求协商的少,被动应付协商的多;有的以政协主席一人或政协党组协商取代了政协整体的政治协商;有的弱化政治协商的地位作用,认为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议题不外乎是“看病住房教育”一类的难事,或者是“路不平、灯不明”一类的小事,或者是党委政府摆不平、难平衡的事,拿到政协听听意见,对事关全局的大事、重要人事安排等要事却不拿来协商,缺乏政治协商的严肃性。由于认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在开展政治协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随意性和形式化等问题。表现为:一是简单化。协商的形式比较单一,以通报会代替协商的情况普遍存在,主要领导之间的个别沟通、代替政协组织协商的现象比较突出。事后的协商代替了决策前的协商,具体专题性的协商代替了重大问题事前协商,临时性、应付性式的表面协商代替了论证充分的实质性协商。

(三)机制不全。近年来,地方协商民主的实践方兴未艾。2009年9月,广州率先制定出台政治协商规程;目前,已经有十几个省、副省级市党委,专门就“政治协商”出台了相关的规程、意见和办法。但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以党代政问题尚未切实解决,公正的协商制度和强势力量对协商的控制等均构成了基层协商民主的机制制约。从各地颁发的政治协商规程来看,比较普遍的存在以下不足:是政治协商规程中存在“一般”、“至少”这种不规范的文字,对政治协商的一些基本问题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无疑给推进政治协商带来一定影响。突出的是有关政治协商的内容问题,长期困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是“立法协商”与“人事协商”这两个问题,特别是对“重要地方性法规”是否应当纳入协商范围分歧较大。二是协商程序还欠规范。对于协商的议题怎么提出,参加协商的人员如何确定,协商成果的处理、利用、反馈等一些问题还可以进一步规范处理。三是政治协商规程还不具有法律保障和法定效力。怎样做才算法律上的政治协商,现行政治协商规程充其量只是一部“软法”,对违背《规程》做法的追责显得软弱。

三、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

积极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充分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的开创者,而且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诞生和发展的,因此,推进协商民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始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尽可能多的民众积极参与到广泛而深入地协商活动中来,努力使党的主张和意愿成为各民主党派、社会各阶层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始终不渝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必须大力提高委员素质。委员是政协的主体,是协商议政的力量源泉和基石。委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协商议政的质量和成效。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族各界,是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忠实代表。在协商过程中,政协委员能否摆脱感情色彩,始终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制度为准则、以理性思维为保证、以推动发展为目标进行协商议政,是衡量政协委员协商能力的基本体现和根本要求。因此,一要把好委员推荐关,优化委员结构。根据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加入政协组织,增强政协组织的包容性和代表性,提高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要把好委员学习关,提高委员素质。要组织引导委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掌握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功,为切实提高履职成效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要把好委员思想关,强化责任意识。要引导委员树立大局观念,强化履职意识,明确委员责任,掌握履职方法,积极协商议政、履职为民,努力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能协商、会协商”的政协委员。

 三、必须选准协商议题。就协商内容而言,十八大报告指出“通过政协组织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这是对政治协商内容的宽泛界定;对哪些问题必须提交政协协商,包括《政协章程》都没有明文规定;个别地方政协在履行协商职能的过程中,虽然对协商的内容做了一些探索,有了一定的规定,但对应该提交政协协商的问题没有提交怎么问责,还没有具体的措施。因此,政协组织在开展协商的过程中,能否选好协商议题、协商议题是否抓住了全局工作的重点、是否切准了解决问题的要害是决定协商能否取得重大成效的关键。当前,按照十八大的安排和部署,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基层政协组织应重点围绕以下三方面开展协商:一是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开展协商。“生态文明、转型突破”是十八大提出科学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政协组织服务科学发展的主攻方向。基层政协组织要紧扣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扣科学发展第一要务,围绕解决地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提出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二是围绕促进民生改善开展协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十八大报告关于民生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政协组织服务民生的明确目标。基层政协要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文化、医疗、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群众,倾听民声,反映民意,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三是围绕促进社会和谐开展协商。“幸福中国、美丽中国”是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和谐提出的新概念,基层政协要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深入调研、专题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增进共识、凝聚力量方面的作用,努力营造政通人和、风清气正、和衷共济、和谐共进的浓厚氛围。

(四)必须切实保障委员的知情权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是影响协商民主实效的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各级政府及部门首先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加大工作落实力度,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将应公开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政协委员和全社会的公开监督。其次,要将政协委员参与党政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工作检查落到实处,为政协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地了解政情提供平台。第三,各级党政部门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应邀请政协专委会领导或有关委员广泛参加,对口知情、知政,为委员撰写提案、参与民主监督、进行协商议政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必须建立严格的督查督办机制。基层政协组织应建议同级政府部门把采纳政协建议、促进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部门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确定专人跟踪督查,确保办理落实。政府要明确规定,党委、政府领导签批的政协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承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如1个月)作出书面答复;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及时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对意见建议办理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由政府出面给予通报批评,从而推动协商成果的有效转化,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桃江县政协主席  李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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