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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食用目的野生动物生产管理的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0-04-25 发布单位 : 市政协 点击数:

民进益阳市委会员、民进益阳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夏敏方反映:2月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决定非常及时,相信会极大程度降低动物源性传染病风险,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闻通稿,科研、药用、展示用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还有城市公园管理的相关规定,可以用于非食用性利用。这无疑意味着人们依然可以部分利用野生动物。确实,我国的中医药中有大量动物类中药材,科学研究也需要大量非家禽家畜类动物,不可能一刀切全部否定。但是,连续疫情警示我们,动物源性疫情危害巨大,必须高度警惕,为确保安全利用动物资源,进一步降低动物源性疫情的发生几率,建议对非食用目的的野生动物生产使用进一步严格管理:

一、建立野生动物使用报备制度。相关科研院所、动物保护单位、医药企业等利用、使用野生动物必须向相关单位进行报备。对某些危险动物的利用、使用必须进行事前审批,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后方能进行利用、使用。

二、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各地对野生动物生产、养殖和利用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核,对达不到检疫要求的坚决予以停产。对达到检疫要求的,也要对其生产场所和生产成品进行不定期检验检疫,坚决杜绝“带毒”生产。动物园等动物使用单位要做好动物日常检疫管理,杜绝危险动物与人直接接触。

三、加强野生动物运输转运管理。对野生动物和驯养野生动物的运输、转运要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管理,对达不到资质要求,无法保证运输安全的运输企业和设备,一律禁止进行运输转运,杜绝运输转运过程中出现疫情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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