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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或改进我市“诉讼费用交纳方式”的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 : 2019-01-08 发布单位 : 提案委 点击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通过诉讼维权的第一必经步骤是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如果法院在诉讼费用交纳方面存在不便,将一定程序上影响司法效率及法院形象,成了当事人与法院原本可以避免的“绊脚石”。

一、我市各法院诉讼费用交纳现状

通过调研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基层法院,我市各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方式情况大致如下:

益阳中院采取:(1)凭法院开出的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2)现金缴纳,由干警收取;(3)银行POS机刷卡三种方式交纳诉讼费用。

资阳法院、桃江法院、南县法院凭法院开出的缴费交纳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通过POS机刷卡交纳诉讼费用。

安化法院、沅江法院、大通湖法院只能凭法院开出的缴费交纳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不能现金交纳诉讼费用,也不能通过银行POS机刷卡。

赫山法院凭法院开出的缴费交纳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收取现金,由益阳农商银行派驻工作人员在立案大厅收取,不能通过POS机刷卡。

二、现有的诉讼费用交纳方式存在的不便

综合以上诉讼费用交纳情况,本人认为益阳中院目前的诉讼费用交纳方式

对当事人而言相对更方便、更有选择的。其他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方式对当事人而言存在极大的不便,具体在于:

1)虽然各法院均可凭法院开出的缴费交纳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但立案庭为实现当日立案,一般要求当天必须缴费完成并将缴费凭证送达后才能成功立案,这对当事人为公司或机关、事业单位等需要办理诉讼费用审批流流程的当事人而言极为不便,且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交通工具或不熟悉诉讼费用交纳银行位置或没有便捷的转账方式的当事人浪费了较多的时间、精力用于寻找诉讼费用交纳银行,人为地延长了立案时间,这种不便在各法院立案时均存在,特别是对只有这种单一缴费方式的安化法院、沅江法院、大通湖法院更为突出。

2)现金缴费让诉讼费用交纳金额大或不熟悉诉讼费用交纳方式而未准备足额现金的当事人要另行专门到银行取款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现金后才能顺利立案,诸如赫山法院.

3)通过POS机刷卡让贫困、偏远地区人员或年老等没有办理银行卡的当事人必须要专门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后才能立案,但对这些当事人而言办理银行卡也十分不便,致诉讼费用交纳变得异常困难,诸如资阳法院、桃江法院、南县法院。

上述三种单一的诉讼费用交纳方式不仅增加了当事人诉讼费用交纳的难度,延长了立案时间,更影响了法院立案的工作效率

三、各法院反映的造成诉讼费用交纳不便的主要原因

1、当事人不能在立案大厅通过银行POS机刷卡的原因在于:因POS机刷卡存在手续费,可能有些法院与银行沟通中没有衔接好,在我们的调研中,未开通POS机刷卡的法院均表示正在积极联系银行,争取早日开通,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

2、当事人不能在立案大厅缴纳现金,原因在于:①因收取现金存在风险,法院不愿意指派工作人员收取现金;②银行因考虑成本及收费规模,也不愿派驻工作人员驻点收取现金。

四、建议

综合上述全市各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方式的现状及给当事人造成的不便,建议由益阳中院牵头,联合益阳市财政局对全市各法院的收费方式进行统一或改进。

1、确保在全市各法院至少有两种及以上诉讼费用交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该两种诉讼费用交纳方式建议包括:(1)凭法院开出的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2)在各法院立案大厅通过POS机刷卡缴纳。第一种诉讼费用交纳方式已普及,第二种通过POS机刷卡的诉讼费用交纳方式缴纳诉讼费不需承担任何费用已基本成为各大银行的共识。因此,只要全市各法院主动积极与银行对接,用POS机刷卡缴纳诉讼费应该很快可以实现。

2、建议益阳中院会同益阳市财政局与各商业银行协商,或者采取竞争磋

商的方式,参照赫山法院目前的做法,由银行派驻工作人员进驻立案大厅收取现金,这样既规避了法院工作人员收取现金的风险,又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3、创新其他诉讼费用交纳方式,如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诉讼费用交纳,以更大程度的方便当事人、提高人民法院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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